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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論述 |
刑法第245條第二項規定:「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就是通姦之後,若被配偶知道了,配偶選擇放縱不管或原諒者,就不能再提告通姦罪了。 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原諒),乃事後所為。實務對此曾表示:縱容配偶與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復。又所謂縱容,但有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即足,至相姦之人,原不必經其容許 (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 所以,如果甲和乙通姦,後被配偶丙發現,甲懇求丙原諒並保證不再犯,經丙同意讓甲乙兩人賠償精神損失一千萬元為條件予以原諒。丙後來又反悔想告甲、乙兩人通姦。 這時因為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上述的規定,已經原諒配偶的通姦行為,所以已經喪失提告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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