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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論述

刑法 第二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 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佈、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 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7 條 ( 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條 ( 洩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 )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 第二六章 妨害自由罪

刑法第三0六條 ( 侵入住居罪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三0八條 ( 告訴乃論 )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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