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李姓男子已離婚,育有一個2歲的孩子,前年底認識一名13歲少女,李與少女成為男女朋友,還邀約少女到大里區住處同居,二人在同居的3個月間,發生6次性關係,事後少女返家後,家人發現,報警提告,一審審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2年。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高中肄業,在工地工作,與妻子已離異,育有2歲的孩子,前年12月中旬,李認識年滿13歲的少女,李與少女成為男女朋友後,李邀約少女到大里區租屋處同居,李在同年12月至隔年2月間,與少女發生6次性關係,都是合意,少女返家後被家人發現,報警提告。
一審認定,李與少女發生6次性關係,但有3次是少女未滿14歲,有3次是少女已滿14歲,刑度有別,加上李未與家屬與被害少女達成和解,不過審酌李已承認犯行,若以最低刑度,仍屬情輕法重,酌予減刑,分依6次犯行,分別判處1年7月、7月徒刑,應執刑2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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