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內部貪污卻丟了鐵飯碗 公務員聲請釋憲大法官不受理
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技佐戴立紳2007年在職時,依據長官指示不實申報搬運工費用,協助內部人員詐領公款,卻不知此舉觸犯貪污罪,而後因緣際會學到法律知識,驚覺自己觸法,2013年向廉政署自首並檢舉共犯,雖然獲得免刑,卻丟了鐵飯碗。戴立紳不滿揭弊卻被免職,聲請釋憲,但大法官認為他的主張不符合
戴立紳質疑,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公務員涉貪一律免職,卻未考量到揭弊者的特殊情形,不符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的制度性保障及比例原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戴立紳主張,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前段規定,未慮及吹哨者保護對公務員的身分保障,而將有吹哨行為的公務員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免職,已侵害其憲法保障服公職權的核心,當屬違憲;此外,該規定未就公務員的有罪判決態樣予以區分,以致涵蓋過廣,導致個案過苛,與比例原則有違,自屬違憲。
但大法官指出,戴立紳的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敘明該規定如何侵害憲法所保障的服公職權,也沒說清楚如何牴觸憲法的比例與平等原則,不符合「憲法訴訟法」的受理規定,決議不受理。
戴立紳揭弊後,不只身分曝光,還因此遭到免職,凸顯保護揭弊者的法制不足,廉政署為此提出「揭弊者保護法」,惟時至今日,草案仍躺在立法院束之高閣,不利提升內部檢舉的動能。
聯合新聞網2022-06-02 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