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廖姓員警106年起與前妻經營傳銷事業,2人離婚後,前妻檢舉廖男違法經營商業行為,北市府將廖男停職後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處廖男記過1次。可上訴。
判決指出,廖男自民國102年起到台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任職,交通大隊去年9月接獲民眾檢舉,指廖男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並附上相關證據。警方查出,檢舉人就是廖男的林姓前妻。
判決表示,廖男於l06年5月間申請加入傳銷公司的獨立超連鎖店主,並於同年9月間與林姓前妻到傳銷公司,以前妻名義辦理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並於l06年至l09年間賺取佣金新台幣37萬500元。
台北市政府認定,廖男參與並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使民眾對公務員有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並嚴重損害政府信譽,除了將廖男停職,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廖男答辯指出,傳銷公司採夫妻共同經營制度,前妻要求他掛名加入,他在交通大隊任職,公務繁忙,並非主要經營者,至多僅從旁輔助,或配合前妻於閒暇時去上課,所得佣金37萬500元也悉數匯入前妻帳戶內,他分毫未取。
懲戒法院認為,廖男確實參與獨立超連鎖店主的經營,至於加入的緣由為何及實際有無取得佣金,均僅可供懲戒處分輕重的參考,不能據以免責,判處廖男記過1次。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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