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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步道野地性侵女網友 色男還辯她太壯拉不動
桃園黃姓男子在登山步道性侵16歲少女,犯後辯稱「少女比較壯」自己拉不動,法院不採信依強制性交罪判黃3年10月;桃園地檢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先補償少女20萬元再向黃求償,黃拒絕稱「國家賠完了,為何還要他賠?」法院審酌,加害人賠償責任未消滅,判他應給付桃檢20萬元,可上訴。
經調查,黃男2017年9月5日騎車載少女到蘆竹五酒桶山登山步道口,趁晚上昏暗、四周無人,認為有機可乘就強行撫摸她胸部,對方藉故稱想回家拖延,卻遭黃強拉進步道,還壓制在一旁野地上用手指性侵,少女抵抗說「可以不要這樣嗎?」仍遭黃硬脫褲性侵得逞。
桃園地院一審時,黃矢口否認,辯護人還主張「少女體型比較壯、比較高大」,若非她同意,黃男怎有可能把她拖進去,結束後還由黃載她回家,法院不採信依強制性交罪判黃3年6月;檢方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撤銷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黃3年10月確定。
少女事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項桃園地檢署申請性侵害補償金,經桃檢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補償20萬元,並已全數支付完畢,因此桃檢向黃男求償20萬元。
對此,黃男表示對刑事認定犯罪不爭執,而申請賠償是少女的權益,但他認為「國家賠完了,為什麼現在要他賠償被害人?」黃還說,該性侵案他已入監執行2年多,也沒有人告知他賠償事宜,聲明駁回。
桃園地院指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其中性侵害補償金的精神撫慰金,最高金額不得逾40萬元,且國家支付後,對犯罪行為人有求償權,並由支付補償金的法院或檢察署行使。
法院審酌,依黃男犯罪過程、手段,少女所受精神痛苦等,桃檢支付20萬元補償金尚屬適當,且已給付完畢,因此桃檢得逕向黃求償。
至於黃辯稱「沒人通知他」,法院說,國家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是基於社會安全考量,使其仍先行獲得救濟,而加害人的賠償責任不因而消滅,判黃能男應給付桃檢20萬元。
聯合新聞網 2021-10-06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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