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網友想和男朋友一起買房,男朋友卻表示,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要女方出資剩餘價差300萬。此舉也讓女網友心裡不是滋味,懷疑是否未來要跟男朋友結婚。而結婚、買房、財產等這類事情,都是牽涉到個人重大的事情,律師建議以法律的角度來看,再來行動或許會比較妥當一些。 婚姻有一部分是在於保障自身權益,而不少民眾也認為婚後再一起買房會比較佳,原因便在於不容易分手,且勝過只是情侶,若分手了到頭來什麼也沒有。而民眾到底和伴侶在婚前買房好,還是婚後買房比較佳呢? 對此,可道法律事務所律師楊岱欣指出,兩者其實並沒有什麼差別,不論身分為情侶或是夫妻,買房最重要的還是雙方有沒有依照出資比例做到「房產登記」與「持分登記」。 另外,要是雙方任一方擁有更低的利率,必須登記名字為該方的話,楊岱欣提醒,這時一定要簽「借名登記合約書」白紙黑字註明實際的持分狀況,平常也需將房產相關的資金流向、單據留下。 而要是不幸分手,面臨財產分配問題,通常收入多的一方,在離婚後必須將財產平均分配給另一方,而不動產價值龐大,常常更是目標之一。楊岱欣指出,民眾在婚前所購買的不動產、保險、基金等,或接受無償取得的贈與財產,依照法律都是不會列入財產分配標的。 不過,要是任一方的不動產於婚前購買,但雙方有共同負擔貸款,或是有利息、租金等收入來源,仍舊屬於婚後財產分配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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