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女子離婚後,沒取得子女監護權,她怕女兒被欺負,將11歲女兒帶走,12年後尋獲時變成紙片人,也出現行為障礙。社工師出身的彰化縣社會處長王蘭心說,當事人方法要用對,千萬不能用藏匿或逃避來面對問題,且一定要勇敢向外求助,各地家庭福利服務中心就能提供資源,用錯方法會適得其反,愛子女反倒害了她。
律師廖芳萱指出,夫妻離婚小孩無辜,若其中一方已有傷害兒童利益的行為,譬如:吸毒、曾揚言帶孩子自盡、毆打小孩、情緒不穩,在進行親權決定的官司時,另一方可當庭向法官請求「不得單獨探視」,也就是會面交往時,應有親屬、社福機構、主管機關、甚至是警察等第三人在場,以保障小孩安全。
廖芳萱舉例,曾有類似案例,法官要求未獲得監護權的一方,應在警察局和小孩會面交往,不得單獨探視,且探視時間也加以限縮;但父母本質上都具有探視權,要請求限縮另一方親權行使,須提出具體事證才有機會獲准。廖認為,離婚後不論誰獲得監護權,都應尊重對方的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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