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請求贍養費條件大放寬 政院明拍板協議離婚也可請求
夫妻離婚會牽扯贍養費的問題,現行請求贍養費的條件,限於要贍養費的一方不能有過失責任,而且要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才能要求另一人支付贍養費。行政院目前已由政務委員羅秉成召開跨部會審查會,通過法務部修正「民法親屬篇」部分條文, 將進一步提報行政院明天召開的院會通過,修正草案明定,夫妻離婚請求贍養費將不限於判決離婚,經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同時也將「請求人必須無過失」字眼刪除 ,亦即請求贍養費不再以請求人必須無過失為認定條件。
行政院目前已將這項修法排入明天院會議程,這項修法也被視為進步修法,落實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精神。
有關夫妻離婚的贍養費問題,現行民法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限於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因此,根據規定,請求贍養費的要件必須是「經法院判決離婚者才能請求」、「請求人必須限於生活困難」,以及「請求人必須無過失」等3種要件。
據悉,鑑於現行法以夫妻一方對離婚事由之「無過失」為請求贍養費的主觀要件,並以「判決離婚」及「請求人陷於生活困難」為其客觀要件,法務部則認為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乃離婚效力之一,不宜因「判決離婚」、「協議離婚」等而有差異,因此刪除「判決離婚」的限制,放寬為請求贍養費將不限於判決離婚,經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
鑑於贍養費制度乃在填補婚姻關係存續中扶養請求權的喪失,及肯定對婚姻貢獻的補償,與主觀的責任因素無涉,羅秉成經召開跨部會審查會,也通過法務部提報併刪除請求人須為無過失的規定。
CEDAW公約認為,贍養費是基於婚姻法上公平原則,目的是為了填補夫妻一方因離婚導致喪失對他方的扶養請求權,並且補償其對婚姻家庭的貢獻,所以讓因離婚而「限於生活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事實上,現行民法1057條有關贍養費請求規定也涉及違反CEDAW公約的精神。CEDAW公約認為「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為取得經濟權利的條件;締約國應修改過錯離婚規定,以便對妻子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經濟福祉所做之貢獻進行補償」的意旨精神。
據悉,政院由羅秉成審查這項修法時,法務部參考其他國家相關的立法,認為我國對離婚請求贍養費的認定條件過於嚴苛,審查會最後通過修法,放寬離婚請求贍養費的認定條件,並落實CEDAW公約的精神。
自由時報 2021-08-04 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