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旬翁乘輪椅從手扶梯摔落,法官:賣場沒裝電梯有違身障法
家樂福彰化店為多層樓商場,內部卻無電梯,日前一對已高齡80多歲的蘇姓、劉姓夫妻上門購物,賣場提供輪椅給蘇翁乘坐,以便搭乘手扶梯,但因輪椅無自動卡停功能,導致蘇翁與在後方推行的劉婦雙雙從手扶梯摔落,受有頭部、四肢等輕重傷,事後對家樂福提告,求償醫藥費、精神賠償費等共200萬元。
彰化地院審理,認為家樂福未符和當今科技專業水準,提供有卡榫的輪椅,又未設置電梯供身心障礙者使用,有違消保法、身障法等法規,難以提供安全服務,應負賠償責任,但蘇劉等人亦應付過失,判處求償共30萬元較為合理。
判決書指出,家樂福彰化店無電梯,只能由電扶梯上下樓層,2017年4月24日17時許,蘇與妻子劉婦及友人到家樂福彰化店購物,劉婦向張姓員工借用家樂福提供的輪椅給蘇翁乘坐,張男詢問是否需協助,但遭拒絕,於是跟對方說明使用方式也提醒告知對方下手扶梯時,「人要在後方擋住輪椅」等語,但隨後劉婦推著蘇翁下手扶梯時就發生意外。
劉婦主張,她長期居住美國,以美國經驗,法商家樂福應如同其他國家標準,能提供足以維護老人安全的設備或輔具,但家樂福彰化店未提供電梯與可在電扶梯自行卡停功能的安全輪椅,也疏失監督員工告知輪椅使用方式,導致她誤以為是人站在輪椅「後方」,而以頭向前背向後方式推行,結果造成意外。
劉婦指出,意外造成蘇翁腦性硬腦膜出血等重傷,還等接受顱骨穿孔手術等,前後支出相關費用155萬餘元,而她也造成右脊肩斷裂等傷害,支出相關費用58萬元,因此提告對方刑事業務過失傷害(未起訴),與民事賠償費用與精神慰撫金各30萬與42萬元,但願意自負3成過失比例,求償共約200萬元。
對此張男與家樂福辯稱,當時考量對方年紀大,有詢問需不需要服務,但是他們說不用,他們推得動等語,因此告知輪椅使用方式,「人要在後方擋住輪椅」,但有沒有認真聽就不知道了,但也坦承輪椅無法像購物車有專門卡榫功能等語。
彰化地院審理,經查家樂福明知該賣場提供的輪椅無卡榫可供固定,上下電扶梯有可預見危險,卻未思改進提供,其服務未符和當今科技與專業水準可期待的安全性,有違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另外,該賣場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應設置無障礙電梯,卻未提供,進而造成消費者意外,難認該公司已善盡企業經營注意義務,在安全性服務與無障礙設施方面均有疏失,因此應當負起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原告等人亦有使用輪椅疏失,應負3成責任,另考量年齡、健康等狀況,判處被告應賠償蘇翁26萬2575元,劉婦3萬7520元。全案可上訴。
對此,家樂福彰化店表示,賣場每年消防安檢都通過合格,但因大樓建築屋齡較久,礙於消防法規,目前並無充足空間設置直立式升降梯,不過賣場盡力改善無障礙通道,而賣場提供輪椅,本身即具有卡停工能,但不能像購物車卡在手扶梯上,對此督促員工教育,面對身心障礙消費者應主動關懷,並詳細解說與提醒使用輪椅上下手扶梯應注意事項,但不會主動推輪椅,還是由親友幫忙較佳。
自由時報 2021-11-18 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