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現制規定,夫妻離婚請求贍養費限於「判決離婚」,並要求請求贍養費的一方,不能有過失責任。行政院昨審查完成「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上述規定,增加夫妻經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且不再以請求人必須無過失為認定條件,只要是離婚後生活困難,即可請求贍養費。
這項修法落實了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精神,被視為進步修法,預定今天提報行政院院會通過。
現行民法一○五七條規定「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也就是請求贍養費須符合「經法院判決離婚者才能請求」、「請求人限於生活困難」及「請求人必須無過失」三要件。
但贍養費制度,乃是填補婚姻關係存續中扶養請求權的喪失,以及肯定對婚姻貢獻的補償,與主觀責任因素無涉,故由政務委員羅秉成召開的審查會,昨通過法務部提報「刪除請求人須為無過失」等的規定。
法務部認為,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乃離婚效力之一,不宜因「判決離婚」、「協議離婚」而有差異,因此也刪除「判決離婚」限制,放寬為不限於判決離婚,經協議離婚也可請求。
這次修法雖放寬請求贍養費要件,但也規定,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導致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生活陷於困難的一方不得請求贍養費;同時明定離婚時起五年間不行使就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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