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玉才問: 家父身故後未立遺囑,家母理當是繼承人,子女是否要拋棄繼承?不動產經家母繼承移轉過戶登記後,若她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繼承人,沒被指定的其他子女是否須拋棄繼承?遺囑指定繼承人是否有優於法定繼承?家父生前一些朋友借錢沒還,我可以拿家父留下的本票討回嗎?
陳昭全律師答: 依 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因此被繼承人(讀者父 親)身故後,依法即是由母親,以及兄弟姐妹共同繼承,法律上並無強制被繼承人的子女應拋棄繼承,是否拋棄屬於個人的權利。
另《民 法》第1187、1223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 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亦即讀者父親固然可用遺囑指定繼承人來自由處分遺產,但為保障繼承人的權益,在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時,根據遺囑處分遺 產,也不得違反特留分相關規定。
又《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讀者父親對他人的債權(如本票),若屬繼承的範圍,繼承人當然有權利向債務人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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