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姓部落客聽聞基隆市暖暖區某餐廳評價頗高,便帶著相機到店內消費,拍下多張餐點的照片,事後修飾放在自己的部落格裡分享。鄧姓老闆看見自家餐店被拍得很美,竟未經趙某同意,就下載照片放入菜單中。
告訴人認為照片是自己拍攝持有版權,對鄧男提告。事後雙方達成和解,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
趙某得知自己的照片竟被下載使用之後,認為老闆侵權,到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提出告訴。警方也認為告訴人拍攝食物照片,角度、排版方式都是受到著作財產權所保護,被告貿然盜用已經違法。
律 師柯林宏表示: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餐點雖是餐廳製作,但照片是趙姓部落客拍攝後製,著作權自屬拍攝者所有,而未經他人同意 而使用,則將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刑事罰則,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柯林宏也呼籲,民眾在使用網路上所獲取之圖片資料時,應注意是否已得到著作權人同意,否則無意中侵權,又涉犯刑罰可就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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