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許姓女子在吳姓丈夫離家出走後,提出確認婚姻無效訴訟,主張結婚書約上的兩名證人,一個是自己乾爹,一個是吳的父親,兩人均未親見或親聞雙方是否具有結婚真意;新北地院傳喚丈夫不到,認定許女主張有理,今天判決婚姻關係不存在。
許女的王姓乾爹出庭證稱,結婚書約上的印章是他的,不過是許女自己拿他的章去蓋的,當時他不知道雙方要簽結婚書約,他也沒有看過許女丈夫;他跟許女丈夫不熟,不會去詢問對方是否要跟許女結婚。由於吳姓丈夫的父親已過世,無法傳喚。
律師黃仕翰指出,結婚、離婚見證人的書面簽名,是為了確認當事人真意,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均有意願,簽名才有效力;本案辦理結婚使用的書約,因有證人不曾親自確認雙方意願,還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動簽名蓋章,結婚即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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