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女子懷疑開計程車為業的老公偷吃,偷偷在車上放錄音筆,錄到老公與小三的淫聲浪語,持此證據提告,獲賠110萬元,小三不甘心被錄到「搞一百次了」、「還這麼硬」等私語,也反告妨害秘密罪,女子被判拘50日,對此,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馮美珊25日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表示,為了抓姦而偷錄並分法律上的正當理由,最重可判3年徒刑,最正當的管道還是報警為上策。
馮美珊解釋,最高法院見解(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認為,雖然夫妻負有忠貞之法律上、道德上之義務,但,仍不得監控他方之日常及社交活動,因此,不得藉口懷疑或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就認為可以恣意窺探、竊聽他方,以及周圍相關人士之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分。故以抓姦為由,對配偶偷錄音、錄影,仍然構成該妨害秘密罪嫌。
馮美珊指出,「刑法」第315條之2第2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刑度雖不重,但抓猴者還是不應以身試法,以免從被害者變被告。
實務上,如本案為了蒐集配偶通姦之證據,因而偷偷錄音、錄影的案件不勝枚舉,馮美珊特別強調,最高法院認為,為了蒐證而偷錄並不是法律上正當理由,仍構成妨害秘密罪的「無故」錄音、錄影。
馮美珊建議,民眾若懷疑另一半出軌,最好的方式還是向警方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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