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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這就叫妨害司法?讓人好害怕(李佳玟)
關說干預司法,向來是人民所厭惡的事。但要不要以此制定妨害司法罪,以排除不當的干預,取決於這個罪到底要處罰什麼。如果監委被提名人在提名過程講了一些引發爭議的話,干預司法的行為連著手都還沒有著手,就可以該當妨害司法罪,那麼,經常開記者會抨擊司法,起碼有著手行為的民間司改會,乾脆先關門,自行下架算了。媒體與網路鄉民也不要批評司法了,因為這些行為恐怕都妨害司法。 或許有人會說監察委員不一樣,因為監委擁有彈劾法官的權限,所以監委被提名人陳師孟公開講這樣的話,跟司改會、媒體與鄉民批評司法公正性的意義不一樣。
事實上,彈劾案要成立,需要經過繁複的流程,包括監察院彈劾案應該有9位以上監察委員出席、過半數無記名投票通過,才會成立。當初就是因為這樣的程序,監察院先前曾經搓掉黃世銘的彈劾案,即便他已被判刑。 陳師孟拋司法議題 今天監委陳師孟在國會審查過程中,講出擔任監委的主要目的是專辦過去「打綠不打藍」的法官,所產生的疑問應該是:(1)監察院是否適當處理法官與檢察官的彈劾?法官與檢察官是否是一般的公務員?延伸出去的問題是監察院是否應被廢除?(2)當陳師孟講出這樣的話,國會是否應該還通過陳的任命案?執政黨立委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還應護航?從大法官到監委,到未來的檢察總長的任命,國會同意權的行使是否總是聊備一格而已?立委是否盡責?(3)針對陳師孟所提出針對公務員貪污,法院有時採取實質影響力說,有時採取法定職權說,司法體系該如何統一法律見解,不會讓人民產生因個案被告的政黨背景,法院因而有選擇性正義的疑問?以及(4)現行法官檢察官的監督淘汰機制是否合理,為何有了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還需要監察院介入調查?為何監委調查個案一直有干預司法的疑慮,但司法陳情案卻一直都是監察委員的主要業務等等問題。怎麼會是直接跳到支持妨害司法罪的訂立?還是支持者認為機不可失?
法務部在司改國是會議極力主張制定妨害司法罪。本文並不完全拒絕妨害司法的概念,但是,如果依照法務部的主張,通過一個包山包海的妨害司法罪,包括處罰被告不實陳述與湮滅證據罪,所影響的,不只是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讓台灣倒退到威權時代而已,還涉及到被告的防禦權、不自證己罪等憲法基本權利。 被告抗辯恐另加罪 真的通過法務部所支持的法案,未來被告一旦被指控有罪,最好不要動自己擁有的任何東西,免得被指控湮滅證據。被告在法庭上倘若不坦承犯罪,也最好什麼話都不說,不要為自己抗辯,免得法官不信你說的話,除了本罪之外,還外加不實陳述罪。 拉回陳師孟一事。當陳公開講了那些話,引起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公會連番抗議,連民進黨籍的法務部長邱太三與考試院前院長姚嘉文都批評。向來立場深綠的永社也不敢說陳師孟講的話妥當,只是要此次批評陳師孟的自認改革派司法團體反思自己,對當時監院包庇檢察總長黃世銘,可曾相同標準、發聲評論? 陳師孟繼續當監委,即便想幹嘛其實已經很難幹嘛,因為一舉一動都會被放大檢視,是否存在政黨的偏見。蔡英文政府還讓他繼續當監委,只是給深綠交代而已,損傷的其實是自己已經所剩不多的公信力。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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