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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器拍到肇逃 法官卻因這個理由撤銷處分
今年初有位騎士騎車行經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未依規定駛入對向車道,撞擊錢姓騎士,導致錢受傷,騎士竟肇逃,經被害人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舉發李姓騎士開罰900元,記違規點數1點,李不服打行政訴訟,警方雖提供兩段影片,但車禍現場的影像模糊,另一段清楚拍到他的車,卻事隔40分鐘,基隆地院法官認為事證不足,撤銷原處分,
李姓騎士說,他當日是騎車去看醫生,未曾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亦未肇事逃逸;監視器拍攝到的騎士模糊不清,也沒拍攝到車牌號碼,如何認定是他和他騎的車輛。
另一監視器雖有拍攝到他和他騎的車輛,但拍攝時間與事發時間已相差40分鐘,且地點不是事發地點,而只是他騎車去看醫生之過程,他要求撤銷原處分。
地院法官表示,監視器雖有拍攝到肇事者和車輛,但均模糊不清,無法辨識騎士相貌,亦不能查出車牌。再看另一監視器影像,雖有拍攝到李姓騎士和所騎機車,卻不是肇事地點,因此無法從影像即得推論與肇事者和機車有何必然之關連性。
證人加油站許姓員工稱肇事者就是李姓騎士,但他指認之日期距事發時間已相隔2月,且他一開始以照片指認,稱李不像肇事者,等改用錄影畫面指認,才稱李應該是肇事者,證人在警詢稱肇事者身高為168公分至170 公分,但李身高僅155 公分,證人才稱可能是距離造成的判斷落差。
被害人雖稱肇事者就是李,但又未記下肇事車牌,只憑肇事車輛外型來判斷該車輛為李騎乘之車輛,又被害人一開始以照片指認,無法確定肇事者為李,改以錄影畫面指認,才稱李就是肇事者,被害人於偵訊中稱不是很清楚看到肇事者長相,可知,被害人所述,亦非無疑問。
觀諸全部卷證,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李就是肇事者,因此,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准許撤銷。
聯合新聞網 2018-12-16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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