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高法院第3小法庭近日審理一起外遇糾紛案件,一名40多歲的男性於2015年與外遇的妻子離婚後,向前妻的外遇對象求償精神賠償,但遭法院以「離婚為夫妻間的決定」駁回,最終判外遇對象無需賠償。
日本最高法院第3小法庭近日審理一起外遇離婚案件,一名住在關東地區的40多歲男性,1994年與前妻結婚後生下2名小孩,而後在2010年發現妻子外遇,兩人最後於2015年離婚,該名男性也在同年向前妻的外遇對象求償495萬日圓(約合新台幣137萬)的精神賠償費。
日本現行法律規定,若想向外遇的妻子(或丈夫)及出軌對象求償精神賠償費用,可在發現外遇事實的3年內提訴。但在這次的案件中,該名男性主要是就「外遇導致離婚」向前妻的出軌對象求償,故第3小法庭判決主張,離婚為夫婦雙方所做的決定,不能將離婚責任歸咎於外遇對象,除非外遇對象意圖讓夫婦倆人離婚,或對其進行干涉。這起事件的男性而後雖降低求償金額至198萬日圓(約合新台幣55萬),但仍遭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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