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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
家暴性侵!同居11年女友找新對象 男強上遭拒不舉
從事媒體業的37歲翁姓男子,去年6月不滿同居11年的女友和新交往對象出遊,心生憤怒,想挽回女友的心,竟然用錯方法,企圖展現床上功夫,但遭拒絕不舉未遂。士林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1年8月徒刑,緩刑3年。
判決書指出,翁和女朋友同居11年,還一起撫養10歲大的兒子,去年6月12日晚上10時,女友和新交往對象出遊,返回同居的汐止住處後,提出分手。
13日凌晨0時許,翁憤怒的和女友爭吵,全力想挽回女友心意,但卻用錯方法。翁強行扯開女友所有衣物,不顧言語拒絕和不斷掙扎,將人壓在床上,接觸摩擦下體,還用強暴手段,導致女友雙手、大腿瘀傷。
最後因女友不斷拒絕,翁的情緒大受影響,無法勃起而罷手未遂,過程中翁還拿手機拍下女友裸體的影片、照片,隨後因後悔,刪除檔案。
法官審理,女友有新戀情而想分手,翁未能理性面對,為讓女友回心轉意,在被明確拒絕發生性行為後,情緒失控,仍強行以強暴手段著手性行為,最後因無法勃起,未得逞,但行為已嚴重侵犯女友性自主決定權。
合議庭審酌,翁男犯後坦承犯行,且立刻向女友道歉,女友也表示願意原諒,希望給予無條件緩刑機會,依照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1年8月,緩刑3年,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女友實施家暴行為,若違反將撤銷緩刑。另,妨害秘密部分,被害人未提告。
聯合新聞網 2019-01-17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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